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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集体就业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集体就业用地只允许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商业服务业和旅游设施、工业仓库、市政设施、公园绿地、农业设施等,不允许建设住宅、服务型公寓等。

“集体就业用地不能建住宅和服务型公寓”

指出,集体就业用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我市许多集体就业用地长时间闲置、荒废、胡乱建设,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造成土地浪费。 为了保障村民权益,增加收益,促进和吸引集体就业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建设管理,发挥土地经济效益,市政府制定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海城区(不包括涠洲镇)、银海区行政区域是属于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就业用地。

“集体就业用地不能建住宅和服务型公寓”

《暂行办法》对集体就业用地规划管理、开发流程管理、房地产登记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合理控制集体就业用地开发强度,必须符合《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技术规定》和可控性详细规划,且集体就业用地容积率上限不超过3.0。 集体就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只允许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登记,不得转让或者分批登记。 集体就业用地在本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者共同名义的,尊重历史继续制证,但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退出,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者共同申请开发建设程序。 合作方申请退出或者变更名称的,可以重新注册。

标题:“集体就业用地不能建住宅和服务型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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