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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上午,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捕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损失费用1259元,并通过市级信息媒体公开道歉。
根据公诉机关的审查,2019年9月初,被告郭某携捕鸟网位于冠岭路嘉和冠山海小区对面空捕获凤头蜂鹰,将该凤头蜂鹰用作引导其他同类鸟类聚集的鸟媒,从而引导其他猛禽
9月27日,郭氏在冠头岭大岭附近的草丛中捡起一只猎枪、13枚子弹、4枚弹壳的背包,试射一枚后,将子弹藏在附近用于捕猎猛禽。 郭氏12月3日携带这些子弹和鸟媒在冠头岭偷猎猛禽,未捉鸟就被警方逮捕,这些鸟媒和枪弹先后被警方查获。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介绍,上述凤头蜂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这只凤头蜂鹰于2019年12月10日至年1月3日被送往北海市野生动物救助所的埃诺宠物医院救助,共消耗1259元的费用。
4月30日,海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云间”网络视频审判系统,公开审理被告人郭某非法携带枪支罪和非法捕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这也是我市第二起野生动物相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报5月2日报道】
5月22日,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郭是不符合枪支弹药配备配置条件的人,违反枪支管理法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一枝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郭某非法捕获受国家要地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凤头蜂鹰,其行为已成为非法捕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郭氏没有自首的情节,但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而郭氏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凤头蜂鹰,其行为破坏生物多样化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上所示,被告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并且,郭氏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损失费用1259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通过市级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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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非法持枪猎猛禽 两罪并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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