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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人们总是期待着夫妻共享荣华风雨,无论贫穷和疾病,都不放弃。 但是,正如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一样,现实是将这些美好的愿景撕碎。
那么,到底该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结婚的单方举债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新修订的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创新写入了夫妻之间的家务代理权,确定了共同债务共同签名、事后追认四条的大致情况。 一个身体的债务,是一方偿还还是夫妻一起偿还,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产生效力。 但是,夫妻一方与对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对方。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同承担的债务,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可以说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示的情况除外。
家务代理权是指夫妻在处理家庭事务的过程中,不需要全部出现在双方共同的社会交流行业,如果一方代表家庭实施了例如家庭费、家庭教育费等行为,当然也可以推定为代表夫妻双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就会出现夫妻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的问题。 此次民法典结婚家庭篇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相应的创新制度安排,总结了长期以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就解决相关问题提出的较为有效的司法解释,也借鉴了相关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大致有以下四个
(/h ) ) )一是债务的共同签名,通过夫妻共同签署债权债务文件来认识某一债务的形成,体现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自愿大体。
第二,部分债务的产生由夫妻一方签字,但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
(/h/)三是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一方实施的法律行为,显然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进行的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h/)第四,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借贷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他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四者大体上对准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别债务的边界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
(作者是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第五检察部副主任(/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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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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