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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为夫妻债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统一的审判标准。 日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北海中级人民法院参照该司法解释进行了公正审判,并收到了当事人的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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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韦女士走进北海中院立案大厅,给北海中院民事法官杨雪云送来一封感谢信,特此感谢北海中院领导及民商事审判团队法官。据了解,该案件中,债权人兰某持两份《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韦女士与其前夫覃某共同归还借款70万元。一审时,法院以兰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覃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兰某的诉讼请求。兰某不服,上诉至北海中院。
北海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两张《借据》均没有韦女士的签名,认为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其中2004年5月6日30万元借据的形成时间距离兰某与覃某陈述的借款较长达六年之久,兰某不能说明其在失业后具有出借大额借款的经济能力,其与覃某对于借款用途的陈述反复、不一致,借款交付过程陈述笼统。尤其是,在覃某与韦女士的离婚纠纷审理期间,兰某也没有急于主张权利,不符合常理。因为此,北海中院于年3月2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也意味着,韦女士不必偿还兰某款项。
据介绍,北海中院在审理该案时参照了今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结合查明的事实和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现实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认定。据悉,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的借贷案件中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各地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也各有不同。该司法解释从法律上界定双方合意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问题也进行确定分配,为人民法院今后在解决夫妻债务的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
标题:“离婚后还要与前夫共同归还70万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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