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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上午,原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雷三忠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在海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择日宣判。
记者从公诉机关获悉,依法考核后,雷三忠1996年至1996年历任市国土资源规划利用科干部、市整治土地、促进房地产快速发展实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建设部副部长、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在此期间,雷三忠受原北海银穗经济快速发展企业法定代表人邓允武委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名下的26.46亩闲置土地不被市政府依法收回,领取邓允武的利润费1213万元。
2007年,时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雷三忠与另一起案件中解决的李某武、黄某荣商共同出资设立广西北海润来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并以企业名义与国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特产进出口北海企业签订联合开发合同,随后在诉讼中规避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达到过户目的。 以200万元的价格达成土产企业4万平方米土地非法占有聘用的雷三忠虽然法律知道该土地的开采权不能更名,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4万平方米土地开采权顺利地处理到雷三忠、李某武、黄某荣实际持股的润来企业名下。 2008年,3人又以1800万元的价格,以转让企业股权的方式将这4万平方米的土地开采权卖给郑某强等人,3人各分600万元赃物。
事件后,雷三忠的亲属退出赃物15.27万元和591.42万元。 并且,雷三忠通过亲属以赃物购买的4处房产被市检察院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雷三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金额特别巨大的财产,谋取他人的利益。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和金额特别巨大的公共财产,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共同贪污犯罪活动中,雷三忠发挥首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法服从参加的一切犯罪处罚; 要根据其所犯的罪行数量,依法计罪处罚。
标题:“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雷三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 海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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