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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独立型个人住宅和个人再建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进一步确定和规范城市独立型个人住宅和个人再建筑的定义、禁止若干事项、批准手续等事项。
《通知》指出,城镇独立型个人住宅是指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城镇居民个人(家庭)为本人或其家庭居住而新建、扩建、改建、改建的低层建筑,以及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农场、林场所属用地 个人住宅是指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印刷市辖区集体土地和住房转移补偿设置规定的通知》,在所设置的重新建设地建设的个人住宅。
《通知》要求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城市独立型个人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 除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居民点宅基地和个人再建设用地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新许可土地转让给城市居民作为个人宅基地,或者以任何形式将其他用地转为城市独立型个人住宅。
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的业务要求,我市合并办理城市独立型个人住房及个人住房再建筑的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由本辖区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审批。 从今年1月1日起,国有农场、林场所属居民点宅基地和个人申请重新建设用地的,由市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新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中,年1月1日前颁发旧版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可以采用更换新版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法解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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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海出台措施严管城镇独立式个体住宅及回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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