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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海钓爱好者的乐趣是诱发海上危险的导火索,那么实际上填补海上危险的,就是载着他们出海的“三无”船舶。
从北海海事局多年的救助和调查情况来看,所有海钓爱好者遇难出海的船都是“三无”船,驾船者不具备相关资格。 据调查,这些“三无”船舶通常是私自建造的木质、泡沫、玻璃钢小船,不属于相关监管范围,没有经过严格的定期检查,大部分船甚至没有配备救生衣。 加之驾船者专业技能不强、应急能力弱,一旦遇难翻船,船员往往九死一生。
监督管理仍然是“灰色地带”
从法律监管方面来看,载着这些海钓爱好者出海的“三无”船舶,受益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
首先,现行国家渔业法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从2003年开始对全国海洋渔业渔船的船数和输出实施总量控制政策后,要取得渔业船舶的身份,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在“双控政策”的前提下,船舶要取得“批准书”,必须从现有的册渔船数据库中淘汰更新旧船才能取得,未经批准不得先制作。 因此,搭乘船舶以外的船员、具有游客优势的海钓者船舶不能获得渔业船舶的身份。
此外,这些船舶不是专业运输船,而是私家船舶,不在交通航运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 这些是私人物品,不作为旅游观光的登记船舶使用。 因为这也不在旅游文体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
另外,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海钓集团中,所谓的“租金”实际上只是分配出海的油费。 同样是海钓爱好者的船主在微信群里大叫“明天有人去海边钓鱼吗”,很多人都会回应。 船主在船能承受的范围内决定出航人数后,其他人将根据出航距离共同平均这次出航的油费。 充其量只能说是“民间组织”的行为。 由于不存在“交易”行为,公安机关也不能定性和处罚其行为。
打击的势头需要纠正
要消除海钓船的危险,根本原因是打击“三无”船舶,抑制无序出海钓鱼的行为。
北海海事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租船带人出海钓鱼获利的现象不多,但随着海钓爱好者的增加,这种现象已经呈现出兴起的迹象,特别是在休渔期间,有人用来上船 如果不能严格改善这一现象,有力地打击这种坏苗子,这种现象就会发展成利益链,甚至成为普遍现象,到时候想要抑制就更难了。 “就像前两年擅自载着私人船只出海观察鲸鱼一样,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立即制止和打击,将这种危险行为从萌芽状态中消除。 ”这位员工说。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北海救助基地获悉,几年前,国内许多“驴友”不顾危险警告,擅自进入崇山峻岭寻求刺激,国家不得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救助。 对此,国家已出台相关法规文件,规定“驴友”因自身行为遇难获救后,承担一定比例的救助费用。 海上救援参照这个方法,对于无视警告消息,擅自出海钓鱼遇难的钓友,在成功获救后,是否也应该同样承担相关责任? 目前,浙江、上海等地正在以该操作为中心进行相关调查。
共管“三无”船舶[/s2/]
市海洋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吴植德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农业农村、公安、交通(海事)、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都要维修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三无”船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农(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 渔船检查和监督包括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的船、艇、排、筏等在内的涉渔“三无”船舶,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室)负责登记账目,并纳入乡镇安全监督管理。
目前,北海市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沿海12米以下涉渔“三无”
吴植德建议,根据船舶的录用性质,船长超过12米的上述海钓“三无”船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乡镇船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北海海事局指挥中心副主任善国乘对记者表示,“不仅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救助制度,提高‘三无’船舶的打击力,重要的是海钓爱好者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公德素质,为了追求刺激,要拿自身的安全开玩笑,或者海上救助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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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三无”海钓船舶该由谁管?关于北海市海钓遇险及海上救援的调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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