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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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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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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比较危险的生物因子和相关因素的威胁,生物技术稳定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联系相对无危险,生物行业处于国家安全和持续快速发展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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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新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

(二)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安全管理;

(五)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保护生物多样化

(六)微生物耐药性的对应

(七)防止生物恐怖主义和防范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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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维护生物安全,必须贯彻国家整体安全观,统筹引导快速发展与安全,以人为本,重在风险防范、分类管理、协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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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第四条,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建立国家生物安全保障指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保障风险防范和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保障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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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实务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术和相关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指导,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保障的若干重要事项和重要实务,建立国家生物安全保障实务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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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物安全保障相关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技、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对国家生物安全保障形势进行拆解研究判断,组织和督促国家生物安全保障相关工作协调推进。 国家生物安全事业协调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今日起施行”

(一)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二)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判断制度。

(十)国家建立准入制度。

(十一)国家建立国外重大生物安全对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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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测和职责权限及时发布早期预警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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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体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相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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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防联控 :国家建立重大新的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

联合控制机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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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国家加强边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互联网,早日发现和控制重大新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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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攻关 :国家加强对抗生素药物等抗微生物药物的采用和残留的管理,支持应对微生物抗性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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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活动,应当在伦理上大体一致。

(二)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就业制度,加强过程管理。

(三)国家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分类管理。

(四)必须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

(五)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进行风险判断。

(六)追溯管理与生物安全有关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的生物因素。

(七)发现有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比较有效的补救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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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

(二)进行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

(三)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依法经批准或备案。

(四)个体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五)对我国尚未发现或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六)加强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处理废水、废气和其他废弃物。

(七)国家加强对高水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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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安全性

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存、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安全。

(一)采集、保存、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在伦理上大体一致,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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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防止生物恐怖主义和生物武器的威胁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生物恐怖主义和生物武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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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国家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快速发展规划,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生物安全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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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指出,履行生物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生物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编造、谎报、漏报、谎报生物安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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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对生物因子、重大新发传染病、重大新发动物疫病等11个术语进行说明,确定生物安全新闻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保密管理。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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