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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6日北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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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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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涠洲岛的生态环境,规范涠洲岛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距离涠洲岛、斜阳岛及其海岸线6公里的海域范围,本范围以下简称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开发利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是重新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绿色快速发展的大致内容。
第四条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
(/h )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建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交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渔业、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涣散大陆岛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在开展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比较集中地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权方面的行政强制措施。
与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实行涠洲岛生态资源开发有偿采用和资源补偿制度。
第七条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推广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加强对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的推进和舆论监督。
(/h/)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体都有保护厉害洲岛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阻止和通报破坏厉害洲岛生态环境的行为。 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公布通报方法,接到通报后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岚洲岛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岚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h ) )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复印件,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制定生态保护红线,与涠洲岛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旅游快速发展规划、海岛保护规划等相结合
第十条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工程措施,或者采取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涠洲岛饮用水水源,防止污染物排放到饮用水,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十一条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整的公共供水管网建设。
在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水需求的区域,禁止挖掘新的水井。
(/h ) ) )地下水超采或地下水开采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止地下水开采或限制开采的区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雨水的收集、利用和海水的淡化、利用。
第十三条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整的污水接收和排放管网建设,集中解决污水,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道路清洁、车辆和公共厕所清洗、园林绿化、农田灌溉、景观环境用水等应当优先采用再生水。
(/h/)第十四条禁止在依法规定的排放区域范围外设置排放口或者排放暗管,禁止污水直接排入大海。
第十五条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
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外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的建设。 需要填海、围海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并依法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禁止在沙滩、岸滩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但是,依法批准建设的安全防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公益设施等除外。
第十七条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生产、生活、建筑垃圾、报废车辆及废旧电池的回收、装载基地,推进垃圾分类收集、统一解决,促进垃圾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应当保护涠洲岛的生态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非指定场所丢弃建筑垃圾、丢弃车辆、丢弃废旧电池;
(二)在公共场所、沙滩、道路、乡村道路、林地及农田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排放污水,销毁废弃物和牲畜尸体
(三)向水库、排水沟、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倾倒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沙滩上摆放物品出售、出售、悬挂、堆放;
(/h/) )五)露天焚烧垃圾、稻草、落叶等产生粉尘污染的物质;
(六)在公共场所、沙滩、道路、乡村道路晾晒鱼、虾、贝类等海产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应当保护涠洲岛的地质地形,禁止下列行为:
(一)海砂、火山石、标本化石等的开采、买卖;
(二)珊瑚礁及其产品、破碎体的买卖、采用;
(三)运输、邮寄、携带火山石、标本化石、珊瑚礁及其制品、破碎体等孤岛;
(四)开采、破坏珊瑚礁和珊瑚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进行育儿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特殊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木、自然保护区森林严禁砍伐。
(/h ) )第二十一条凡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凡州岛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合理配置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鼓励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迅速发展,防止农业方面的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涠洲岛的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野生鸟类的禁止狩猎区域,禁止以任何方式狩猎、杀害、销售野生鸟类。
第二十三条禁止制造、销售、采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的渔具。
(/h ) )禁止使用鱼、毒鱼、电鱼的油炸、高压放水枪、电子枪、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工具进行渔业。
第二十四条涠洲岛的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高污染燃料禁止区,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
第二十五条鼓励生态埋葬和文明祭祀,逐步改革土葬,保护涠洲岛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斜阳岛,但斜阳岛现有居民和依法获准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人员除外。
未经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进入斜阳岛的建立机构和建设设施。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交通设施建设、村镇建设、旅游设施建设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岚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岚洲岛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不得超过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从涠洲岛河流、水库或地下直接取水的建设项目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对未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查机关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投产录用。 目前耗水量较大的项目和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搬迁。
第二十九条涠洲岛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水污染防治设施。 节水设施和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采用。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建设建筑物,应当依法办理建设批准手续。
(/h ) )单位和个人在凡州岛拆除钢筋、砖等建筑材料时,必须向凡州岛保护管理机构出具建设批准文件,并接受鉴定。 没有建设批准手续的,不得卸载。 但是,现有房屋改建所需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一条渢洲岛旅游的快速发展必须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旅游项目、景点和路线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上岛游客必须实施总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经营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领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节能、节水设备、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管网排水设施。 未被排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应当具备污水储存设施,城镇污水集中解决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解决。
第33条严格管理海滩、海上经营游乐设施的类型和数量。 被依法批准经营的旅游项目实行安全责任所有人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进入涠洲岛的游客,必须爱护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安全、卫生、秩序的规定。
(/h ) )凡在涠洲岛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拍摄、教育科学研究、参观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必须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爱护生态环境,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涠洲岛销售和经营中采用泡沫午餐盒、不可分解的塑料袋、塑料薄膜等污染生态环境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在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全面宣传采用新能源汽车。 除岛上机关和个人目前依法登记和采用的燃料汽车外,禁止其他禁止燃料汽车在岛上行驶的新型燃料汽车运输到上岛。 但是,军队车辆、武装警察部队车辆、自制警车、灾害救援车辆、专业工作车辆等被排除在外。
(/h ) )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鼓励废除现有的燃料汽车。
(/h/)第三十七条凡洲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范围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体积、造型和色彩应当体现古镇古村的建筑风格和特色,与周边生态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八条根据涠洲岛、斜阳岛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涠洲岛、斜阳岛的有关机构和岛民进行搬迁安置。
第四章法律责任[/S2/]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0条违反本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修改的; 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司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司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发生上述行为的,对公司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的珊瑚礁及其产品、破碎体处以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海洋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入斜阳岛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无建设批准文件,在涠洲岛擅自拆除钢筋、砖等建筑材料的,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未修改的,处拆迁建筑材料价款的30%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拍摄、教育科研、参观调查等活动时,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破坏生态环境的,由涠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复原或者其他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涠洲岛销售一次泡沫餐盒、不可分解的塑料袋、塑料薄膜等污染生态环境的物品,在经营中采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一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新增加的燃油汽车上岛的,由惊人洲岛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惊人洲岛保护管理机构没收运输费,并处运输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驾驶禁止在岛上行驶的燃油汽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从事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48条本条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
标题:“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地址:http://www.brnvc.cn/bhrd/110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