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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市政府调整年度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部分条件,本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a级)删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第4点“申请人家属无汽车”,将拥有汽车与家庭财产一并计算。
表示,我市(市区)全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沿袭了全年申请条件,即《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年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的申请条件。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现精准保障,发挥公共租赁住房改善住房难群众居住条件的作用,本市根据现实情况,将本市区低收入住房难家庭( a级)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申请人家属为本市区居民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800元,人均财产低于82800元的低收入家庭; 申请人的家属在该市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宅,或者人均平均自有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
标题:“北海市调整A类人群申请公租房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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